异议人:沪上阿姨(上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沪啡实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沪上阿姨(上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沪啡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3485838号“沪啡咖啡HOUFFI COFFE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沪啡咖啡HOUFFI COFFEE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通过电子手段展示商品和服务以便于电视购物和居家购物;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817941号“沪咖”、第68976061号“沪咖·鲜果咖啡”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485838号“沪啡咖啡HOUFFI COFFEE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