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麦当劳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平舆县辉煌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麦当劳公司对被异议人平舆县辉煌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4168850号“馨麦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馨麦乐”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市场营销;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739509号“麦乐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包含“麦乐”,含义无明显变化,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168850号“馨麦乐”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