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乖宝宠物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自容
异议人乖宝宠物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自容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3558689号“益欢悦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益欢悦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066769号“欢悦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货物展出;广告;广告宣传;电视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汉字部分“益欢悦”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欢悦”,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点击付费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部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558689号“益欢悦及图”商标在“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