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旭知网及图 73028339

阅读:43301 2024-11-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同方知网数字出版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英国智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欧凯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异议人同方知网数字出版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英国智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英国强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1期《商标公告》第73028339号“旭知网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

  异议人:同方知网数字出版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英国智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欧凯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异议人同方知网数字出版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英国智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英国强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1期《商标公告》第73028339号“旭知网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旭知网及图”指定使用于第41类“游乐园服务;娱乐服务;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体育野营服务;游戏器具出租;教育;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培训;摄影”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77810号“知网”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教育;培训;教育信息;收费图书馆;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数字成像服务;安排和组织大会;游戏;(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新的固定含义及显著差别,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特定联系。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对象、服务形式和服务内容特点等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部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经查,被异议人与多个主体均使用同一地址“英国伦敦地上55号南岸塔1804单元”申请商标四千余件,被异议人对其上述行为未能做出合理解释。其申请注册大量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商业经营需要,具有囤积商标的主观故意,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不予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028339号“旭知网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旭知网及图 7302833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3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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