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1213943号“HELAL”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HELAL 71213943

阅读:69055 2025-10-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伍飞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04日对第71213943号“HELAL”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经过申请人的宣传和使用,“海澜之家 HLA”品牌已然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60089…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伍飞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04日对第71213943号“HELAL”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经过申请人的宣传和使用,“海澜之家 HLA”品牌已然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60089071号“HELA”商标、第18546959号“HELA”商标、第4077663号“HEIL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商标信息;2、企业名称变更证明;3、荣誉证书;4、新闻报告;5、批复文件;6、申请人关联企业年度报告;7、线上店铺截图;8、合同、发票;9、宣传海报;10、服装照片;11、宣传照片;12、参展服务发票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4年8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子”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并为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尚有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二者区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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