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盛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陕西奇志共利现代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1日对第71161853号“安可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105335号“美可辛”商标、第8639936号“美可辛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简况;2、申请人关联公司营业执照、厂区照片;3、行业协会出具的证明;4、申请人关联公司参与起草的标准文件;4、申请人、关联公司及商标所获荣誉;5、授权国内公司使用商标的文件及产品照片;6、审计报告;7、广告宣传证据;8、产品销售证据;9、媒体报道证据;10、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11、在先案例及相关决定、裁定;12、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5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4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土壤调节制剂、农业用肥、肥料制剂、磷酸盐(肥料)、过磷酸盐(肥料)、混合肥料、化学肥料、植物肥料”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时间、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类化学肥料、土壤调节制剂、肥料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土壤调节制剂、化学肥料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化学肥料、肥料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