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杜邦安全与建筑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克丽菲尔洁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1日对第68013754号“可耐丽”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906014号“可丽耐”商标、第791370号“可丽耐”商标、第912868号“可丽耐”商标、第1216812号“可丽耐”商标、第8434445号“可丽耐”商标、第9855091号“CORIAN”商标、第1214040号“CORIAN”商标、第1218084号“CORIAN”商标、第8434444号“CORIAN”商标、第9855090号“COR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就已经在家居、建材领域使用其独创的可丽耐/ CORIAN材料,并享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明显具有依傍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恶意,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并导致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在先决定书;产品手册;杜邦可丽耐百度百科资料;产品目录;杜邦可丽耐在中国建材、中国建材年鉴等杂志中的介绍及推广资料;宣传单页及产品推广活动介绍;媒体报道;在先实际案例;相关参展报道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8日申请注册,于2023年7月21日在第20类“家具;木制或塑料制招牌;家具门;美容柜(家具);盥洗台(家具)”商品上获准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33年7月20日。
2、申请人享有引证商标一至十的专用权。引证商标一至十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十核定使用在第11类“浴室梳洗台”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至五、八、九核定使用在第19类“非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在第20类“厨房家具;家具非金属部件”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在第1类“未加工的合成树脂(液体)”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六、八至十现处于有效状态,引证商标七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注册,丧失在先商标权。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申请人提交的中国建材、中国建材年鉴杂志等在案证据表明“可丽耐”、“CORIAN”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可丽耐”与“CORIAN”已形成较为紧密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可耐丽”与申请人“可丽耐”形成对应关系的引证商标六“CORIAN”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木制或塑料制招牌”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厨房家具;家具非金属部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原料、消费对象、销售领域等方面存在交叉重合,构成类似商品。被申请人经营范围包括销售洁具、卫浴产品等,其与申请人属于同行业经营者,对申请人商标理应有所知晓,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主观意图亦难谓正当。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相对于引证商标六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鉴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八至十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八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相对于引证商标一至五、八至十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鉴于引证商标七已丧失在先商标权,争议商标与之不存在权利冲突。争议商标的注册相对于引证商标七亦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对申请人权益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
鉴于申请人并未明确阐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除商标权以外的何种在先权利,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三、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