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法恩洁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安市伟星卫浴洁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1日对第66417375号“FAAES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019492号“FAENZA”商标、第7965414号“FAENZA”商标、第12880143号“FAENZA”商标、第25786348号“FAENZ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已达驰名的第3371538号“法恩莎FAENZ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的摹仿。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商标曾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获得保护的证据;2、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证据;3、产品销售证据;4、广告宣传证据;5、媒体报道;6、在先案例及相关裁定;7、被申请人企业信息;8、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5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3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厨房用具、陶器、瓷器装饰品、饮用器皿、毛巾架和毛巾挂环、洗衣用晾衣架、马桶刷、牙刷盒、化妆用具、清扫器”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的申请时间、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1类纸盘、瓷器装饰品、饮用器皿、化妆用具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在第11类澡盆、抽水马桶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厨房用具、化妆用具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纸盘、化妆用具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构成对其已达驰名的引证商标五的摹仿,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但鉴于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故本案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于申请人该部分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