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SIRCACOLOR 74028107

阅读:123394 2024-11-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希尔卡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希尔卡(昆山)涂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异议人希尔卡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希尔卡(昆山)涂料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4028107号“SIRCACOLO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

  异议人:希尔卡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希尔卡(昆山)涂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异议人希尔卡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希尔卡(昆山)涂料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4028107号“SIRCACOLO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IRCACOLOR”指定使用于第42类“质量控制(为他人);技术项目研究;托管计算机站(网站)”等服务上。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的异议人产品图片、异议人参展信息和展会发票、异议人与中国公司关于“SICRA”产品分销合同及账单和发货单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已将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于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力, 也未能证明其商号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相关的行业领域内,通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未构成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亦未侵犯其商号权。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028107号“SIRCACOLOR”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SIRCACOLOR 7402810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3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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