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统一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重庆巍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异议人统一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重庆巍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4058820号“巍岩移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巍岩移山”指定使用于第4类“传动带防滑剂;润滑油;润湿油”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21389号“移山及图”、第20533746号“移山”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的“润滑油;润滑脂;除尘制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巍岩移山”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的“移山”文字,易使消费者误以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058820号“巍岩移山”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