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时佳服装服饰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宜昌圆趣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4]第0000237428号《关于第59396413号“琦之菡”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2009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裤子”等商品与第37137893号“之涵”商标、第13996519号“之涵”商标、第15073846号“之涵MXT.ZHAN”商标、第36565817号“榆之涵”商标、第36565818号“素之涵”商标、第36565816号“夏之涵”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诉裁定对此认定错误。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重新审理。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3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六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六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