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105754号“山水弘扬”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山水弘扬 59105754

阅读:98175 2025-10-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山水音像开发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虎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4]第0000064825号《关于第59105754号“山水弘扬”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5)京行初36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

  申请人:山水音像开发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虎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4]第0000064825号《关于第59105754号“山水弘扬”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5)京行初36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争议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与第30335608号“SANSUI及图”商标、第30120405号“SANSUI及图”商标、第10257875号“SANSUI及图”商标、第8955174号“山水情SASUSEN及图”商标、第6697436号“SANSUI及图”商标、第6545213号“SANSUI及图”商标、第5421851号“SANSUI及图”商标、第3587881号“sansu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的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存在较强关联性,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由汉字“山水弘扬”组成,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七由字母“SANSUI”及图形组成,引证商标四由汉字“山水情”、字母“SASUSEN”及图形组成,引证商标八由字“sansui”及图组成,争议商标的呼叫、发音与引证商标一至八近似,已经构成近似商标。若前述商标共存于市场,在相关公众隔离比对且施以一般注意力时,易使得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前述商标之间具有特定联系。被申请人并未提交充分证据用以证明争议商标经其使用已足以使得相关公众将之与前述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被诉裁定相关结论认定错误,予以纠正。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重新审理。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9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3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炊具;多功能电锅;空气调节设备;风扇(空气调节);个人用电风扇;加湿器;除湿器;便携式取暖器;电热水壶;冷冻设备和机器;头发用电吹风机;饮水机”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八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炊具”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炊具”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电炊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案件审理的直接依据。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其他主张均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1日

本文《关于第59105754号“山水弘扬”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山水弘扬 5910575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36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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