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士荣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丁天宝350***********051X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08日对第616831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图形商标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4626350号图形商标、第337468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经过大量宣传使用已具有高知名度,请求在台球杆商品上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摹仿。三、申请人在先提交引证商标一注册申请,享有该美术作品的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在先享有的著作权。四、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或产地产生误认。五、被申请人是泉州天宝台球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多次抢注申请人商标及其他主体知名商标,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形式提交):
1、被抢注品牌及真正权利人信息;
2、申请人淘宝及抖音销售信息;
3、申请人销售发票及销售额统计表;
4、广州国际台球及配套设施展网页信息、参展合同、现场照片及电子会刊、媒体报道、微信公众号宣传、抖音视频等宣传材料;
5、申请人经销商名单及经销商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4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台球布等商品上,于2022年6月21日获准注册。申请人于2024年10月08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均在先申请及注册在第28类台球杆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的营业执照显示,名称为晋江市青阳就爱台球馆,经营范围为台球活动;食品经营。
4、经查询,泉州天宝台球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7月16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及100%持股股东为本案被申请人,该企业经营范围包括台球服务等。
5、截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有16件商标,除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外,其申请注册的第79295354号“Twitter”商标、第63798673号“推特”商标、第79271034号图形商标与美国社交网络品牌Twitter(推特)及图形logo相同。
6、截至本案审理之时,泉州天宝台球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有44件商标,其在第28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的“Dennis Searing”商标与美国手工制作台球杆品牌Dennis Searing相同,第28类商品上的“王钟瑶”商标与台球中式八球一级裁判王钟瑶姓名相同,第28类商品上的“许凯纶”商标与台球冠军许凯纶姓名相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书中相关材料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本案中,在案证据不足以全面反映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引证商标一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市场上的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引证商标一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致误导公众并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的规定。申请人在本案中仅提交了申请人的在先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档案信息,在案缺乏在先公开发表其主张的图形作品证据,故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争议商标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产地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五、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引证商标一在视觉效果、构图要素、设计手法等方面基本相同,与引证商标二高度近似。此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与美国社交网络品牌Twitter(推特)及图形logo相同的商标。由我局审理查明可知,被申请人与其独立控股经营的泉州天宝台球服务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的相关从业者,申请注册了与引证商标相同的争议商标以及其他同行业相关品牌及台球职业者姓名相同的商标,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本案中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