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培思特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合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北黑鹰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培思特国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北黑鹰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1646539号“朗思考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朗思考务”指定使用在第41类“书籍出版;电视文娱节目;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6851248号“朗思语言测评”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家教服务;教育考核”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被异议商标,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646539号“朗思考务”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