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7675683号“琳琅天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琳琅天下 67675683

阅读:78114 2025-10-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观永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陈辉 申请人于2024年09月23日对第67675683号“琳琅天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0104159号“琳琅天上”商标、第20104291号“琳琅天上”商标、第20114170号“琳琅天…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观永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陈辉

  

  申请人于2024年09月23日对第67675683号“琳琅天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0104159号“琳琅天上”商标、第20104291号“琳琅天上”商标、第20114170号“琳琅天上 游戏工作室 JADE STUDIO JS及图”商标、第20114150号“琳琅天上 游戏工作室 JADE STUDIO JS及图”商标、第23213148号“琳琅天上游戏工作室”商标、第23213137号“琳琅天上游戏工作室”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六经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应被认定为“计算机游戏软件;提供在线手机游戏”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引证商标一至六的复制、摹仿。三、“琳琅天上”是申请人2003年成立的游戏工作室,运营多款游戏,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游戏工作室名称完全相同,其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权利/商品化权。四、被申请人申请的多件商标与行业名词、知名企业字号完全相同或高度近似,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明显恶意,是以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的情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关于腾讯介绍、腾讯游戏介绍、琳琅天上工作室介绍;国家图书馆检索“琳琅天上”信息;“琳琅天上”媒体报道;腾讯2008年-2023年用业绩报告;《QQ飞车》、《QQ堂》、《逆战》等游戏介绍及媒体报道;游戏与餐饮品牌联名报道;受保护记录;被申请人申请商标信息、被抄袭行业名称等介绍;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一至六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达到驰名状态。申请人未能证明“琳琅天上”、“琳琅天上游戏工作室”存在应受保护的商品化权,且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无关。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存在不以使用为目的和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等网络关于琳琅、天上、琳琅天上游戏工作室、哈希、云计算、跳动等相关介绍;琳琅天上游戏工作室相关报道;琳琅天上使用于茶商品上的证明材料;使用授权合同;琳琅天上微信公众号认证情况及发票;琳琅天上茶叶品牌官网及社区备案情况;微信小店电商平台入驻情况;快手等平台企业账号情况;被申请人荣誉证明;其他证据材料。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质证意见,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1日申请注册,于2023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六的申请注册日及初步审定公告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第41类教育信息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前述引证商标在专用权期限内,其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具体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教育信息等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对“琳琅天上”知名游戏工作室名称享有的在先商品化权。我局认为,商品化权益的保护对象一般是指作品的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权利或者利益,本案申请人主张的“琳琅天上”作为工作室名称不宜对其商品化权益予以认定。且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琳琅天上”已因具有一定知名度而不再单纯局限于游戏行业本身,使得申请人据此获得游戏行业以外的商业价值与交易机会,亦不意味着申请人对“琳琅天上”在商标领域享有绝对的、排他的权利,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商品化权益。

  三、仅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一至六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不致误导公众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故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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