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智慧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阿尔法沃夫(北京)加速器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阿尔法沃夫(北京)加速器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1504235号“金火凤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火凤凰”指定使用于第36类“保险咨询;不动产出租”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062575号“凤凰”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信用卡服务;借款卡服务”等。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651545A号“凤凰宝”、第8634659号“凤凰随心保PHEONIX SATISFACTORY ASSURANCE”、第56183147号“凤凰豆”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保险;不动产出租”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均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504235号“金火凤凰”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