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爱德维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魏汝太
异议人爱德维斯公司对被异议人魏汝太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1期《商标公告》第73107267号“脆吉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脆吉福”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蛋;豆腐制品;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461108号、第16712229号、第48876337号“百吉福MILKANA及图”,第1249266号“百吉福”、第12799133号“百吉福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奶;奶制品;奶酪”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107267号“脆吉福”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