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两只猴子 73618491

阅读:148656 2024-11-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黄鑫 委托代理人:北京励创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泗县森鸿巴图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黄鑫对被异议人泗县森鸿巴图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4期《商标公告》第73618491号“两只猴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

  异议人:黄鑫

  委托代理人:北京励创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泗县森鸿巴图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黄鑫对被异议人泗县森鸿巴图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4期《商标公告》第73618491号“两只猴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两只猴子”指定使用商品为第8类“抹刀(手工具);剪刀;雕刻工具(手工具);折叠刀;切刀”等。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异议人提供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两只猴子”已作为异议人用于“抹刀”等产品上的标识实际宣传使用。被异议人主要成员控股的关联企业叁拾而立(无锡)西点咖啡培训有限公司与异议人存在业务往来关系,对异议人“两只猴子”商标及相关产品应明确知晓,被异议人对此未进行答辩并提出反对意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使用的“两只猴子”商标文字构成相同,且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因此被异议人在明知异议人及其品牌产品的情况下,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618491号“两只猴子”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两只猴子 7361849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3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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