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智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韩至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韩至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4563171号“HANZZ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ANZZY”指定使用于第18类“书包;卡片盒(皮夹子);旅行箱”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435847号“HAZZYS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非贵重金属钱包;公文包;手提箱”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若共存于市场上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第3463206号“HAZZYS”商标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及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63171号“HANZZY”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