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法兰西艺术院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云之彩文创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9日对第75890948号“莫奈 MONE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已故法国画家克劳德•莫奈(CLAUDEMONET),简称“莫奈(MONET)”,被誉为“印象派领导者”,是印象派代表人物和创始人之一,莫奈(MONET)及其同名商标在中国享有很高的知名度。二、申请人是莫奈(MONET)全部遗产的合法继承者,是“莫奈/MONET”系列商标的真正所有人。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标所标示的商品与已故法国著名画家莫奈(MONET)有特定关联,从而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误购。四、争议商标是对已故法国著名画家莫奈(MONET)的姓名及其同名商标的恶意抄袭,被申请人一贯具有抄袭莫奈(MONET)姓名/商标的恶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百科关于“克劳德•莫奈(CLAUDE MONET)”的介绍;
2、2007-2021年中国网络媒体对“克劳德•莫奈(CLAUDE MONET)”及其作品的报道;
3、国家图书馆出具的关于“克劳德•莫奈(CLAUDE MONET)”的检索报告;
4、相关决定、裁定;
5、申请人继承“克劳德•莫奈”(CLAUDE MONET)全部遗产的官方文件;
6、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
7、被申请人第 5170785 号“莫奈 MONET”商标的信息;
8、被申请人企业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9日申请注册,于2024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类“颜料”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34年9月6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一、《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原料等特点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故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