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巴布豆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玉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赣州爆单家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31日对第75749936号“巴布啦啦Babulal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604867号“巴布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866518号“巴布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978429号“巴布豆家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8982203号“巴布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2432887号“巴布豆BABUD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9139907号“巴布豆星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71445618号“巴布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注册且大量使用的“巴布豆”商标并非常用短语,是申请人原创的卡通图形名称,是申请人独立创作设计的,具有独创性,且经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等有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1、申请人与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关系证明;2、申请人子公司巴布豆品牌所获荣誉;3、合同、发票;4、在先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9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手套(服装)”商品上,有效期限至2034年9月6日。
2、引证商标一至七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手套(服装)、滑雪手套、运动鞋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并为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和在案证据,本案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巴布啦啦Babulala”与引证商标一、四、五、七显著识别文字“巴布豆”、引证商标三“巴布豆家族”、引证商标六“巴布豆星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易认为上述商标为系列商标,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手套(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核定使用的“手套(服装)、滑雪手套”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渠道、销售场所、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若共存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手套(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运动鞋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