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3105596号“Refas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Refasy 73105596

阅读:78365 2025-10-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钦钦向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彭龙生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4日对第73105596号“Refas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恶意抢注。 二、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

  申请人:深圳市钦钦向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彭龙生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4日对第73105596号“Refas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恶意抢注。

  二、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大量囤积商标,以出售商标获取利益,其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了申请人及不特定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增加了商标注册的成本,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证据):

  1、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2、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3、亚马逊订单情况、亚马逊商品详情页截图、商品图片、聊天记录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8类积木;玩具汽车等商品上,获得初步审定后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2024年9月24日裁定申请人异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于2024年11月14日核准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2、经查,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56件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一、《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款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适用的前提是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构成相同或类似。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亚马逊订单情况、亚马逊商品详情页截图、商品图片、聊天记录等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积木;玩具汽车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的是商标标识本身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其所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的是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要禁止的是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商标的注册行为。本案中,首先,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的情形。其次,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计56件商标,不属于大规模、大范围囤积商标的行为,尚不足以认定已经达到损害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程度。再次,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大量申请注册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或具备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相同或相近商标的行为,亦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贩卖商标的情形。综上,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虽援引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作为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法律依据,但未提出属于上述规定适用范围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因此,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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