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2014641号“韦家大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韦家大院 72014641

阅读:99508 2025-10-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韦洁妮 委托代理人:江苏图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贵港市鑫客来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9日对第72014641号“韦家大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申请注册争议商标“韦家大院”,是太平天国北王韦昌辉家族所建的“韦氏宗祠”,号称“韦…

  申请人:韦洁妮

  委托代理人:江苏图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贵港市鑫客来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9日对第72014641号“韦家大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申请注册争议商标“韦家大院”,是太平天国北王韦昌辉家族所建的“韦氏宗祠”,号称“韦家大院”,是一座王府级历史古迹。考虑到“韦家大院”在历史及现代的知名度,以及相关公众、广大消费者对于清朝历史的熟知程度,一般消费者在看到“韦家大院”时,必定联想到“韦家大院”所代表的历史和文化。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的情形,应当予以无效。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系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的行为,该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明显。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与知名人物姓名等公共文化资源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的争议商标于2023年6月5日申请注册,于2023年11月28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0类月饼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且申请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该项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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