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诺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云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科喜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5日对第71811582号“咕鲁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商标“咕噜噜”已经使用并有一定的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高度近似,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系以不正当的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行为,争议商标应予宣告无效。因此,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争议商标信息;2、巨鲸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百度百科;3、知识产权转让合同;4、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5、“牛耳奖”百度百科;6、“Gululu”智能互动水杯相关报道;7、什么值得买网页截图;8、申请人、希诺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希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希诺股份有限公司、巨鲸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企业信息;9、淘宝店铺gululu母婴企业店截图;10、天猫店铺希诺旗舰店截图;11、百度搜索“GULULU 咕噜噜 水杯”结果截图。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5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杯;饮用器皿”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什么值得买网页截图、“Gululu”智能互动水杯相关报道证据可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使用在儿童智能水杯上的“Gululu 咕噜噜”标识已具有一定影响。被申请人位于浙江省,与申请人均处长三角地区,地域相近,且被申请人为家居行业从业者,其在与儿童智能水杯商品类似的“杯;饮用器皿”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与申请人“Gululu 咕噜噜”标识相近的争议商标,难言巧合。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标识的抢注,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