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481874号“礼想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礼想云 61481874

阅读:80178 2025-10-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赵树军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礼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4日对第61481874号“礼想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礼想云”是申请人在先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 2…

  申请人:赵树军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礼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4日对第61481874号“礼想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礼想云”是申请人在先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

  2、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且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使公众误认,并易造成不良影响。

  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十二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7日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2022年6月7日被核准注册。

  2、申请人在本案中未提交证据材料。

  我局认为,1、申请人在本案中主张争议商标系对其在先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但申请人于本案中并未提交证据材料用于支持其上述主张,故申请人的该项无效宣告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2、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此外,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对该条款不再单独予以评述。另,申请人在其无效宣告申请书中虽然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但申请人并未就上述条款明确其理由,故对此我局不再展开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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