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816386号“麦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麦禾 59816386

阅读:56403 2025-10-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陆易平 委托代理人:上海娜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志爱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金信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9日对第59816386号“麦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被申请人名下共27件商标,此外该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三道街南一段木材院6…

  申请人:陆易平

  委托代理人:上海娜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志爱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金信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9日对第59816386号“麦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被申请人名下共27件商标,此外该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三道街南一段木材院6号)下面还有王志芬批量注册了商标,其中被申请人的30类“赤丰”商标是恶意抢注赤峰益丰粮油加工有限公司的原创“赤丰”品牌;被申请人的“图形”商标是抄袭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图形”商标;被申请人的“莹盈”商标是抄袭周子亿名下的“莹盈”商标;被申请人王志爱申请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具有模仿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的一贯恶意;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二、申请人“麦禾优品MAHE”品牌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宣传,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紧密的联系,产生了一定品牌知名度及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麦禾优品MAHE”商标近似,违背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综上,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申请人面包房店面及开业、活动海报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以及被申请人名下其他商标已在授权使用中,并未闲置,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被许可人营业执照、产品及包装照片等。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及证据,除与申请书一致理由外申请人还发表如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证据未形成证据链,无法证明已销售流通。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的争议商标于2021年10月14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5月28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0类饼干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提交的面包房店面及开业、活动海报等在案证据未体现形成时间,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争议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上其已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申请人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和不得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规定,鉴于申请人依据该条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3日

本文《关于第59816386号“麦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麦禾 5981638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33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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