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富途网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东莞市谷诺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富途网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莞市谷诺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3528454号“富途多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富途多多”指定使用于第31类“新鲜柑橘;新鲜山药”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084049号“富途”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1类“新鲜水果;新鲜蔬菜”等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富途”,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并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528454号“富途多多”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