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中国中化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世福达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推罗智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中化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推罗智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5期《商标公告》第72788816号“凡荣”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凡荣”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羽绒加工设备;梳棉机;纺织工业用机器;棉籽脱绒机;棉花烘干机;喷雾机;汽水加气设备;捆扎机”,注册申请日期为2023年7月12日。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李凡荣”的姓名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姓名“李凡荣”存在一定差别,异议人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被异议商标文字“凡荣”与异议人法定代表人李凡荣已形成稳定对应关系,因此,异议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788816号“凡荣”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