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MEIYA ISSEY 73755871

阅读:52635 2024-11-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株式会社三宅设计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蒋磊 异议人株式会社三宅设计事务所对被异议人蒋磊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5期《商标公告》第73755871号“MEIYA ISSE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

  异议人:株式会社三宅设计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蒋磊

  异议人株式会社三宅设计事务所对被异议人蒋磊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5期《商标公告》第73755871号“MEIYA ISSE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EIYA ISSEY”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包;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皮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944525号“ISSEY”、第1140810号“ISSEY MIYAK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仿皮;毛皮;包”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字母组合相近,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755871号“MEIYA ISSEY”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MEIYA ISSEY 7375587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3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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