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国雄
异议人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国雄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020918号“汕牛丸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汕牛丸美”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114281号、第55681306号“MARUBI”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5类“职业介绍所;广告”等服务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化妆品”商品上的“丸美MARUBI”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本案中,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该商标文字“丸美”,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已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20918号“汕牛丸美”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