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ICSEEPRO 71152288

阅读:61430 2024-11-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代表人:杭州杰峰科技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杭州巨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叶信京 异议人杭州杰峰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叶信京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2期《商标公告》第71152288号“ICSEEPR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

  异议人:代表人:杭州杰峰科技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杭州巨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叶信京

  异议人杭州杰峰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叶信京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2期《商标公告》第71152288号“ICSEEPR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ICSEEPR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信号灯”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4885213号“ICSEE”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在功能、服务内容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此未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恶意抢注其“ICSEE”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惠州市华鑫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巨峰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扫描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扫描件、“ICSEE(超级看看)”应用软件在应用软件下载平台进行检索的信息截图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开关;信号灯”等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ICSEE”商标,故对于异议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152288号“ICSEEPR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ICSEEPRO 7115228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3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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