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厦门早市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厦门早市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3630449号“MARTLE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ARTLEE”指定使用于第35类“商业管理辅助;广告;无线电广告”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1730705号“MARTELL及图”商标等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在互动娱乐、虚拟现实、体育和视频游戏领域的商业目的组织和制作活动、展览、交易会和会议;为可下载的艺术、音乐和视频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双方商标使用部分服务项目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英文组合相近,其主体特征和外观表现形式近似,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部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含酒精饮料”商品上的“MARTELL”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630449号“MARTLE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