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通安小馨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法兰西艺术院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3358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4年11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MONET/莫奈”是已故法国著名画家克劳德·莫奈(CLAUDE MONET)姓名的简称。被异议商标由两个外文单词“MONET”和“IMPRESSIONE”构成,其中“MONET”与已故法国著名画家莫奈(MONET)的外文姓名简称完全相同,直接指向已故法国著名画家莫奈(MONET)。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所标示的商品与已故法国著名画家莫奈(MONET)有特定关联,从而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误购。申请人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综上,原异议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百科介绍、媒体报道、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2、相关案件材料;
3、关于异议人继承克劳德·莫奈(CLAUDE MONET)全部遗产的官方文件;
4、商标列表;
5、词典释义等。
申请人在异议阶段提交了答辩意见等。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MONET IMPRESSION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布;纺织品毛巾;被子”等。原异议人提交的有关莫奈的人物介绍、莫奈作品报道等证据可以证明,克劳德·莫奈(CLAUDE MONET)是已故法国著名画家。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克劳德·莫奈(CLAUDE MONET)在中国大陆地区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在“布;纺织品毛巾;被子”等商品上申请注册“MONET IMPRESSIONE”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标所标示的商品与已故法国著名画家克劳德.莫奈(CLAUDE MONET)有特定关联,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原异议人另称申请人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五条规定,第72147116号“MONET IMPRESSIONE”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联系,并在社会上具有了较高的社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申请人没有任何不正当的主观恶意行为。“MONET”作为一个常见的英文姓氏,其使用在商标领域并不具有指向原异议人的唯一性。原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MONET”标识在第24类商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3年06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4类布等商品上,经审查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在公告期内,原异议人对其提起异议申请,经异议审理决定不予注册。申请人对该决定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在《商标法》其他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原异议人提交的有关莫奈的人物介绍、莫奈作品报道等证据可以证明,克劳德·莫奈(CLAUDE MONET)是已故法国著名画家。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克劳德·莫奈(CLAUDE MONET)在中国大陆地区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由两个外文单词“MONET”和“IMPRESSIONE”构成,其中“MONET”与已故法国著名画家莫奈(MONET)的外文姓名简称完全相同,“IMPRESSIONE”意大利语含义为“印象”,指向已故法国著名画家莫奈(MONET)作品的流派---印象派。综上所述,申请人在“布;纺织品毛巾;被子”等商品上申请注册“MONET IMPRESSIONE”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标所标示的商品与已故法国著名画家克劳德.莫奈(CLAUDE MONET)有特定关联,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在不予注册复审申请书中援引《商标法》第三十条主张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但原异议人未提出此理由且未提供引证商标,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被异议商标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原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原异议人及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