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深圳百果园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成凤
异议人深圳百果园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成凤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4219673号“百果兜BAIGUODOU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百果兜BAIGUODOU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他人推销”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807648号“百果园”商标、第3211315号“百果园”商标、第15390484号“百果动”商标等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户外广告;进出口代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所标示的服务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导致对服务的混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注册并使用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百果园”商标,但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损害其在先字号权并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219673号“百果兜BAIGUODOU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