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嘉兴不莱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麦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杜成峰
异议人嘉兴不莱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杜成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3905458号“不莱玫地平线旅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不莱玫地平线旅行”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手杖;牵引动物用皮索”。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399682号“不莱玫巧克力”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伞;手杖;牵引动物用皮索”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均包含文字“不莱玫”,若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视为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05458号“不莱玫地平线旅行”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