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袁亚男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袁亚男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67675680号“抖卉长”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抖卉长”指定使用在第31类“树木;树苗;植物;新鲜园栽草;新鲜的园艺草本植物;盆栽矮化树(盆景);自然花;花卉球茎;装饰用干植物;鲜花”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543885号“抖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树木;谷(谷类);新鲜的园艺草木植物”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第21879720号、第21881287号“抖音”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未提供充足证据。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引证商标,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675680号“抖卉长”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