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慧理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慧理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4268406号“慧理家HUILIJIA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慧理家HUILIJIA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材料分发;广告;广告宣传;张贴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为他人推销;人员招聘;人事管理咨询;财务审计;寻找赞助”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834871号、第35306673号、第46390413号“慧享家”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268406号“慧理家HUILIJIA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