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阿部爱子
委托代理人:浙江智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阿部爱子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4338374号“AVANT BEAUT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VANT BEAUTY”指定使用在第44类“医疗设备出租;产后护理服务;上门护理;老年人护理中心;美容服务;按摩;美容师服务;化妆师服务;理发店服务;卫生设备出租”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049777号、第48600846号“AVENT”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医疗服务;卫生设备出租;护理院”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338374号“AVANT BEAUTY”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