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辣城卤戴斯 74069617

阅读:117465 2024-11-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戴丝环球酒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长沙澄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戴丝环球酒店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长沙澄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4069617号“辣城卤戴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

  异议人:戴丝环球酒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长沙澄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戴丝环球酒店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长沙澄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4069617号“辣城卤戴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辣城卤戴斯”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饭店食宿服务;饭店;餐馆服务;餐馆;果汁吧;酒吧服务;餐桌出租;会议室出租;茶馆;快餐店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23021号“戴斯”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饭店;会议室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戴斯”,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均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069617号“辣城卤戴斯”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辣城卤戴斯 7406961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2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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