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上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莆田市荔城区云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莆田市云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大连市东北联合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6日对第60387290号“昂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国际注册第1481386号“昂跑”商标(第25类)(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攀附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恶意,作为同行业经营者的被申请人理应知晓申请人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引证商标,然而其受让争议商标后又围绕申请人的在先品牌进行持续的抄袭和摹仿,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扰乱社会秩序。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代理机构、第二任所有人及被申请人抄袭他人品牌情况;2、申请人官网和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品牌介绍;3、部分报道;4、申请人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5、线下门店照片;6、线上店铺页面;7、部分销售协议、发票;8、进口货物单据;9、部分产品图片;10、财务审计报告;11、交易单据;12、申请人官方微博发布的部分信息;13、新闻稿件;14、产品活动计划和报告;15、海报、小册子、照片;16、上海图书馆检索报告;17、申请人商标列表及部分商标详情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通过合法受让取得,并非对申请人品牌的抄袭和服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张林于2021年11月8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4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包等商品上。经核准于2022年12月6日转让至赖梅香名下,于2024年5月20日转让至莆田市素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下,于2024年7月13日名义变更为莆田市云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30日名义变更为莆田市荔城区云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得中国领土延伸保护,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存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向商标局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