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潮州市潮安区金禅瓷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3日对第70573514号“APPGWG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354310号“ARROW”商标、第1388533号“ARROW”商标、第12862498号“ARR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一驰名商标的摹仿,容易误导公众,损害消费者和申请人的合法利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和关联公司荣誉证书;
2、箭牌新闻报道;
3、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4、品牌排行榜;
5、“ARROW”商标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证明文件;
6、驰名商标保护记录;
7、申请人广告宣传发票、合同、发布照片;
8、申请人销售发票、审计报告、部分门店照片、产品照片;
9、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证书;
10、在先案例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30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4年4月28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1类压力水箱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现均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在第11类座便器、水龙头、水管龙头等商品上。时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2018年,我局曾在商标驰字〔2008〕第7号文件中认定注册使用在第11类“座便器、洗澡盆”商品上的引证商标一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APPGWGG”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字母部分“ARROW”在字母构成、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龙头、坐便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座便器、水龙头、水管龙头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类似,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加之,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注册使用在第11类坐便器、洗澡盆商品上的“ARROW”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此外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于广东省行政区划内,在上述情况下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极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但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应遵循按需认定的原则。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故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有关理由不再评述。另,申请人所提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