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顺德伍思电器燃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战修
申请人于2025年03月10日对第24370388号“鹰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鹰奇”品牌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该商标经过多年的使用及宣传推广,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受到广大消费者的喜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系采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的商标。被申请人具有一贯的恶意,在多个类别、反复、大量恶意抄袭摹仿其他人的知名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商标使用图片、办公场所照片、团建以及展厅照片;
2、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列表;
3、在先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05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0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冰箱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8年08月20日。
2、被申请人除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在第11类上申请注册了多件商标,其中不乏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其中包括第18994852号“康宝露”商标、第23631922号“幸福红双囍”商标、第24144160号“歌倩好太太”商标、第25419381号“丁威力”商标、第26715385号“卜夏新”商标等。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前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在2013年《商标法》其他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本案中,由经审理查明2可知,被申请人除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在第11类上申请注册了多件商标,其中包括第18994852号“康宝露”商标、第23631922号“幸福红双喜”商标、第24144160号“歌倩好太太”商标、第25419381号“丁威力”商标、第26715385号“卜夏新”商标等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被申请人亦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可见其申请注册商标具有搭靠他人知名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故意,其注册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构成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