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4989044号“蓝果小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蓝果小子 74989044

阅读:103436 2025-11-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武汉野果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瀛和(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被申请人:黑龙江峰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辽宁铭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8日对第74989044号“蓝果小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成立于2022年,是一家专注于…

  申请人:武汉野果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瀛和(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被申请人:黑龙江峰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辽宁铭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8日对第74989044号“蓝果小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成立于2022年,是一家专注于餐饮管理、品牌运营及美食创新的企业。“蓝果子”是申请人独创并在先使用的商标,在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第80227840号“蓝果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恶意抢注。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纸质件):

  1、申请人的营业执照;

  2、争议商标、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信息;

  3、大众点评的相关评论截图、店铺实景照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具有特殊的寓意,并非刻意抄袭、摹仿申请人商标,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不具有任何主观恶意。且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早于申请人引证商标申请日,不构成申请人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2024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市场营销”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4年4月20日。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24年8月7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市场营销”等服务上,现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为2019年《商标法》实施期间的2024年4月21日,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程序问题均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由审理查明可知,引证商标的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引证商标未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大众点评截图、店铺实景照片的形成时间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该商标已具有一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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