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省池海浮标钓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宋素娟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02日对第66468039号“昔一全恨”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独创了“黄金眼”品牌,获得了多项荣誉,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且稳定的密切联系并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申请了多枚外观与申请人“黄金眼”品牌近似的商标,其名下其他商标抄袭仿冒钓具业内知名品牌“梦者”、“达瓦”等,且被申请人所处地址为知名渔具生产聚集地,与申请人为同行业竞争者,抄袭仿冒知名渔具品牌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025255号“黄金眼”商标、第25134584号“黄金眼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档案打印件;申请人所获部分荣誉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广告宣传报道复印件及视频;展会照片打印件;荣誉证书;产品实际使用照片;申请人官网宣传页;第三人平台对于“黄金眼”品牌的评价截图打印件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8日申请注册,于2023年2月7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8类钓鱼用抄网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指定使用在第28类钓具、钓鱼竿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除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传奇黄金眼”、“黄全恨”商标。
4、被申请人在注册阶段提交了名为肃宁县玫江渔具店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渔具销售。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该条款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我国《商标法》具体条文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理由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昔一全恨”与引证商标一、二中文部分“黄金眼”在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钓鱼用抄网、钓鱼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钓具、钓鱼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人提交的荣誉证书、广告宣传资料等证据可以证明其“黄金眼”系列商标在渔具等商品行业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考虑到被申请人除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传奇黄金眼”、“黄全恨”商标,且根据我局查明事实4可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经营者,故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主观意图难谓正当。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我局已适用其他条款保护申请人权利,对申请人该理由我局不再评述。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所指之情形。另,申请人所提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