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阴飞马水城旅游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贾岩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02日对第63893069号“Blue Morand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为个人,名下已注册156件商标,以一般商业逻辑推断,个人难为负担如此庞大的品牌运营量,可以推测被申请人存在不以使用为目的注册商标的恶意,此外,被申请人注册了大量与申请人“MYRANDOO”品牌近似的商标,存在针对同一主体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的商标反复进行申请注册的情形,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不当注册,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8300096号“myrandoo及图”商标、第38312087号“玛阑多 MyRandoo!”商标、第38306092号“玛阑多家族 MyRandoo!FAMIL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海澜国际马术俱乐部”知名度资料、“海澜飞马水城”宣传报道资料、“玛阑多MYRANDOO”系列卡通形象版权登记证、“玛阑多MYRANDOO”品牌使用宣传资料、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明细表、被申请人反复申请“MyRandoo”近似商标的查询报告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1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该条款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我国《商标法》具体条文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理由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使用的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Blue Morando”与引证商标一经一定设计的字母部分“myrandoo”及引证商标二、三显著识别英文“MyRandoo”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接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我局已适用其他条款保护申请人权利,对申请人该理由我局不再评述。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所指之情形。另,申请人所提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