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白贝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邹云鹏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02日对第53649709号“baby create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作为国内母婴头部企业,主营的BABYCARE品牌具有很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0543319号“baby care及图”商标、第39008928号“baby care及图”商标、第49139807号“Babycar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企查查信息及证明;2、完税证明;3、协会证书及发票;4、品牌介绍资料;5、销售渠道汇总及店铺图片资料;6、检索结果、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7、所获奖项;8、相关数据资料;9、推广宣传资料;10、公益活动相关资料;11、在先案例;12、侵权产品及维权成功案例相关证据;13、相关使用资料;14、其他相关的证据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领取答辩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7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12月14日核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类清洁制剂、香料、牙膏、香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于后获准初步审定,分别指定使用在第3类清洁制剂、香料、香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在本案中所援引的《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系作为程序性条款提出,我局不再单独予以评述。诚实信用原则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我国《商标法》具体条文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理由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申请人有关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理由应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调整的范围,但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后获准初步审定,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予以审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虽指定颜色,但并未增加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可区分性,故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清洁制剂、香料、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清洁制剂、香料、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提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