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铜锣湾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细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铜锣湾商业发展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08日对第36680130号“CAUSEWAY BAY PLAZA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749749号“铜锣湾 TONG LUO WAN”商标、第1946628号“铜锣湾广场mall及图”商标、第19016153号“铜锣湾百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和申请人为同地域同行业经营者,其将与申请人“铜锣湾”品牌相关的商标注册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属于以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意抢注的行为,被申请人对其注册的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恶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容易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四、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五、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六、被申请人的监事梁立俊与申请人存在特定关系,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在先使用“铜锣湾”商标的情况下仍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香港铜锣湾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证及周年申报表中关于申请人持股占比的明细;2、申请人及深圳市铜锣湾百货有限公司工商信息;3、2017-2020年申请人及香港铜锣湾集团有限公司联合签署项目战略合作协议书及项目签约、开幕式、招商工作进程的宣传报道;4、电视台采访报道情况;5、申请人企业荣誉资质;6、申请人首枚“铜锣湾”商标注册档案及“铜锣湾”系列商标注册查询目录;7、被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8、香港铜锣湾集团有限公司与九江市禧徕乐国际商业有限公司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书及九江市铜锣湾广场商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变更信息;9、梁立俊身份信息、劳务合同、铜锣湾广场录用审批表、在职员工登记表、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名片、差旅报销单等;10、香港铜锣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给梁立俊的提成款签收及相关承诺书;11、梁立俊以九江市铜锣湾广场商业总经理身份参加发布会、采访等商业活动的相关报道;12、各引证商标信息;13、相关裁定;14、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情况、关联公司信息及商标情况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实景照片、广告牌、品牌授权服务合同、业务回单、发票等。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市场营销”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3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在专用权期限内,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400余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中港荟奥特莱斯、荟港奥特莱斯、蔡澜、金钟道、渣甸街、砵兰街、油麻地、荷李活、中港九龙、铜锣湾鹿港小镇、铜锣湾兰桂坊、铜锣湾太古里、铜锣湾君悦、铜锣湾希尔顿、铜锣湾万豪、铜锣湾喜来登、铜锣湾欢朋等商标。
以上事实由在案证据及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单独作为案件审理的直接依据。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显著识别部分“CAUSEWAY BAY”可译为“铜锣湾”,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显著识别文字“铜锣湾”在含义上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已注册商标权利,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据审理查明3可知,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400余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中港荟奥特莱斯、荟港奥特莱斯、蔡澜、金钟道、渣甸街、砵兰街、油麻地、荷李活、中港九龙、铜锣湾鹿港小镇、铜锣湾兰桂坊、铜锣湾太古里、铜锣湾君悦、铜锣湾希尔顿、铜锣湾万豪、铜锣湾喜来登、铜锣湾欢朋等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大量与地名及他人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难谓巧合。被申请人未就其注册的商标作出合理解释或提供相关的证据以证明其注册商标的正当性。此种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更是一种有损于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恶意注册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四、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等主张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