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黑龙江葵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青岛英米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7日对第16551726号“童葵TONGKU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032147号“葵花药业及图”商标、第4079478号“花葵”商标、第6274976号“葵花宝贝”商标、第12868139号“葵花”商标、第6276883号“小葵花”商标、第12889639号“葵花康宝”商标、第12119500号“葵花药业及图”商标、第6274972号“葵花宝宝”商标、第12925542号“小葵花及图”商标、第15001063号“葵花”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名下“小葵花”、“葵花”系列品牌为企业知名商标,其中“葵花”系医药行业内的驰名商标。引证商标一在2007年已被认定为“中药成药”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明显是对申请人名下知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葵花”的在先商号权。争议商标原申请人陆冬梅和被申请人具有囤积商标之恶意,将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产生不良影响,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市场混乱。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企业官网展示;
2、“葵花药业”网络信息;
3、申请人主体资质、作品登记证书;
4、产品照片、销售额;
5、申请人商标许可协议、变更证明;
6、广告协议、广告宣传合同、发票、广告宣传材料;
7、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材料;
8、订购合同;
9、年度报告;
10、在先裁定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于2025年05月15日领取了答辩通知书,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陆冬梅(以下称原注册人)于2015年03月24日申请注册,2016年0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医用药物;隐形眼镜清洁剂;医用营养品;婴儿食品;净化剂;兽医用药;消灭有害动物制剂;卫生巾;婴儿尿布”商品上,2018年01月06日经核准转让予青岛伟成母婴用品有限公司,2023年04月06日经核准转让予青岛英米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即被申请人,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十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5类“中药成药;消毒剂;婴儿食品;营养补充剂”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原注册人在第3、9、12、20等类别上申请注册了90余件商标,包括:“沃蚂蚁womayi及图”、“科恩贝 Keenbei”、“尚家品宅”、“宜家集优 YIJIAYIYOU”等商标,部分商标已被驳回或已被异议决定不予注册或已被无效宣告。其中,在(2020)商标异字第0000063905号关于第32278066号“虎蚂蚁 HUMAYI”商标等不予注册的决定书中,我局裁定认定原注册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借助商标注册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该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上述决定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前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相关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争议商标于2016年05月14日获准注册,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3日邮寄无效宣告请求时已超过法定的五年期限。故我局针对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提出的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请求予以驳回。2013年《商标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之情形。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于2016年05月14日获准注册,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3日寄出申请书,该申请已超五年。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根据该条款的规定,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仅需举证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同时还需证明争议商标所有人具有恶意。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注册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攀附申请人商标商誉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恶意。故对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提出的评审请求我局不予支持。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该条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中,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以外,原注册人还申请注册了“沃蚂蚁womayi及图”、“科恩贝 Keenbei”、“尚家品宅”、“宜家集优 YIJIAYIYOU”等多件与他人在先的品牌相近的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被驳回或已被异议决定不予注册或已被无效宣告。原注册人在案亦未提交商标使用证据或对商标注册意图等作出合理解释,明显缺乏真实的使用意图。争议商标虽现已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但仍不能改变争议商标注册的恶意性。综上,我局认为,原注册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