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重庆保罗莱尔门窗有限公司
异议人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重庆保罗莱尔门窗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2期《商标公告》第73396224号“保罗莱尔PAUL LYL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保罗莱尔PAUL LYLE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门;金属百叶窗;金属折扇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1126380号“罗莱”、第71143277号“罗莱家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管道;缆绳和管道用金属夹;金属百叶窗”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床单;被子;被罩”商品上的“罗莱家纺”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整体有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在先商标的复制、摹仿,因此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且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396224号“保罗莱尔PAUL LYLE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