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双牌县凝恩百货店
异议人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双牌县凝恩百货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4期《商标公告》第70845408号“有物匠心”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有物匠心”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制无酒精饮料用配料”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075405号“匠心”商标、第43930431号“华夏匠心”商标、第13319969号“匠心营造”商标、第21733607号“匠心酿造”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姜汁啤酒”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845408号“有物匠心”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